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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到底该怎么运行?
时间:2020-02-28 18:17:35   来源:
 

在很多地方,“河长办”的牌子挂到了乡镇这个层级。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河长”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身为“河长”,应对某条具体的河流负总责,不仅要保证生态流量,更要水质达标。为此,“河长”必须加强综合协调,科学调度,通过优化行政资源的利用,形成工作合力,维护该河流的生态健康。

一条河流被污染了,主要的破坏因素有两大方面。其一,源头的洁净水被梯级开发了,导致中下游喊渴,没有足够的新水流入起到稀释污染物的作用;其二,河流两岸设有各种排污口,汇入后不断恶化干流水质。笔者曾组织对几条河流的水质进行综合调查,都发现沿程水质的波动与排污口的设置直接相关,通过排污口汇入的水型污染物越多,其下游的干流水质下降越明显。

综上所述,改善一条河流的水质,“河长”所要努力的,一是通过水利部门优化对水资源的调度,将更大量的源头活水下泄到中下游河段;二是沿程截污,降低污水汇入后对干流水质的影响。入河排污口废水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农村段的农业或畜禽养殖废水,二是城区段的生活污水,三是园区或单个企业排放废水,四是混合废水,责任主体分布在农业、畜牧、住建、环保、开发区等多个部门或单位,需要分别承担污染防治任务。

在当前的行政体制下,“河长”要有所作为,一是抓沿程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确保其对所在河段水环境容量的开发利用不超过分配的定额;二是抓相关职能部门,比如城区生活污水的处理,由住建部门统一负责,地方党委、政府只是配合征地拆迁等,相应明确各自的责任边界。特别对于环保部门,只是“河长”可以调配的力量之一,在这个大格局中,一是监督工业排放口的污水治理效果,二是在设定的干流断面开展水质监测,评价各单位或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水质改善程度。 过去,只要河流水质下降了,总是环保部门被考核扣分,这就出现了作为裁判员的环保部门受罚,而住建、农业、水利、畜牧等运动员单位却无动于衷的现象,不利于实现流域水质管理目标。推行“河长制”,则“河长”可以充分发挥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职能部门的作用,条块结合,将防治污染的力量统一起来,从制度设计方面提供了坚强保障。

“河长制”的关键在于“河长治”,治理河流水质的要害则是规范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为此,首先要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的数量,摸清家底;第二,调整、优化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做到“一排口一档案”,并可立牌子,标注主要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第三,明确责任主体,分别改善各个入河排污口的水质,动态提高排放限值;第四,对入河排污口的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建立相应的奖罚制度。只要每个入河排污口的水量和水质不超过核定值,干流水质也就可控了。

“河长”一般由地方党委、政府的实职领导担任,工作的权威性毋庸置疑。正因为具有这样的资源优势,更要研究操作层面的细节问题,抓住根本,管在点子上,做到事半功倍。“河长”们的政治站位都很高,使考核断面水质尽快达标的愿望也很迫切,这就需要理清思路,理顺机制,找准切入口,依次把每个入河排污口管理到位,实现水清岸绿、河岸线也是风景线的目标。

 
编辑:h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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