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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河长制需重视三大问题
时间:2019-08-30 12:07:03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14 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
九三学社成员,无锡市城管局行政执法支队干部苏纯说,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河长制作为一项新政策,在以往先行先试地区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河长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一是巡查流入形式。由于制度间缺乏衔接,河长制在基层“单兵突进”,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加之专业性和兼职性的矛盾,河长督查内容与巡查内容不匹配,很多地区河长巡查仅靠自觉,此情况在基层车改后更为明显;二是政策落实不够细化。河长制在基层“管、治、保”的责任主体不明确。考评中,下级部门对上级地方公正评核难度大。问责中,领导人之间责任分配不明确,追责有难度,特别是村级河长职责模糊;三是河长作用发挥不平衡。当前地方的“河长”包括各部门党政领导,其职务不同导致所能支配、调动的资源能力有差异,一些地方上级“河长”同具体部门、下级“河长”所追求目标要求差距较大。
2.河长信息公开及维护不到位。一是公示内容同化。一些地方公示的河道治理目标雷同,甚至黑臭河与一般河道治理目标一样;二是公示内容更新慢。现实河长公示(牌)信息更新涉及环节过多,往往有“河长”、“部门”变动但公示(牌)信息长期未更新的现象,“牌是人非”;三是信息更新混乱。有些河道涉及到多地区,但地方往往只更新自己辖区河长信息,一些河长公示(牌)信息前后有误,引发疑义;四是涂改有损形象。河长公示信息变更牵一发动全身,信息牌更新频繁加之更换成本高,一些基层只对更新内容做贴条等简单修改,有损市容、影响观瞻。
3.地区间协调推进难。一是对于跨省、市行政区的河流,各地各河长往往“自扫门前雪”,本地区上游来水水质则要“看别人脸色”。目前国内除长江、黄河、珠江、淮河等少数几条大河有专门的流域性管理委员会外,其余中小型河流均缺乏流域性的专门协调机构,地方河长制对此无能为力;二是“河长制”对基层财政压力较大。很多地区配套“河长制”的污水处理厂日常维护费用全由当地财政解决,乡镇污水处理厂多处于亏损状态。
为此,建议:
1.优化河长资源与河道治理的配置。“河长”任用可从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中安排,人大、政协等治水相关度不高的职能部门领导可作为监督、考评者角色参与。明确重要领导担当“难题河”的“河长”,推动重点问题的解决,并考虑将“河段长”升级为“流域长”,从流域的角度通盘考虑治水工作,积极引入补偿机制,提高综合成效。同时,完善考评问责机制,细化各级“河长”履行环境责任、监督巡视的制度规章,明确“河长”与部门之间的责任分解,明确奖惩制度实施及政策依据,认真兑现。
2.建立广泛参与的“河长”工作机制。可尝试构建政社企共建河道管理责任制,引入河道两岸的企事业单位、社区负责人担任“河段长”,对各河道分段进行监控、管理、考核和问责,发挥社会力量在治水中的应尽职责,并探索“河长制”办公机构社会化,在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的基础上,从社会各界招募具有专长的各类人才,提升机构的专业素养。考虑借助公益环保类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发挥其组织化程度较高,专业性、执行力较强的优势,弥补政府与个人的不足。同时,结合各地发展水平,对享受污水处理服务的企业进行合理计量收费,减轻基层财政负担。
 
编辑:h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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