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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将于2020年施行
时间:2020-07-25 14:20:50   来源: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从2017年开始酝酿,通过多次修改完善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历时近两年的《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终于“破茧而出”。《条例》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对村级河(湖)长制较为系统的立法,填补了村级河(湖)长制立法 “空白”,也是对《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再细化和再延伸,二者相互补充,是推动绿色发展制度创新走在全省前列的重要举措。

  一是加强村级河长制的实践探索。中央、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以来,雅安市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在认真务实推进市、县、乡三级河(湖)长制的同时,不断完善水环境治理体系,积极开展河(湖)长制向村(社区)延伸的实践和制度创新,切实有效解决河(湖)管理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我市全面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制体系,落实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1746名,其中,全市898个村(社区)确定的1016名村级河(湖)长全部到岗到位。同时,市、县、乡三级从“选用、履职、考核和管理”等方面对村级河(湖)长运行机制进行了探索,市级先后出台了《雅安市村级河长管理办法(试行)》《雅安市基层河(段)长巡河制度(试行)》等15项工作制度机制,县(区)探索了“河长+警长”巡河制度,乡级则制定了《河长制验收制度》《河长制工作乡级考核办法》等系列配套办法和保障措施,部分县已开始为村级河(湖)长发放工作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在制度机制的保障和推动下,村级河(湖)长在“第一时间”“第一公里”发现和解决水环境治理问题方面的作用在我市已逐步显现并取得了务实效果。

  二是从源头入手破解治水难题。村级河(湖)长制作为省、市、县、乡级河(湖)长制向村(居)民延伸的“终端”,在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源头治理,解决环境治理体系“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村级河(湖)长是河(湖)长制体系中最特殊最弱势的层次,既无行政管理职权,又无综合协调能力,发现违法事务自身不能处置,只能依靠职能部门完成。由于缺乏相关机制解决“第一时间”“第一公里”的工作衔接问题,使得村级河(湖)长在前端水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大打折扣,前端治理的工作机制出现了“梗阻”。为此,雅安市将《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2017年12月28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将该《条例》作为法规审议项目列入《雅安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

  三是多部门调研广泛听取意见。2018年2月1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起草工作方案》,明确了《条例》起草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及时间安排。市水利局作为《条例》起草的牵头单位,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第一时间确定川农大作为立法起草技术支撑单位,广泛赴各县(区)、各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条例》草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按程序审议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条例》审议议案。期间,市级领导多次赴县(区)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查访村级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征求财政、水利、法制办、发改委、纪委监委等部门意见及网上征询群众意见等方式,对《条例》草案文本广泛征求了各级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建议。

  四是反复修改完善日趋成熟。2018年6月2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政府组织起草的《雅安市村级河长制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经修改完善后,2018年9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2018年9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该草案(二次审议稿)。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该条例草案通过《雅安日报》和雅安人大网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11月将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2019年6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省水利厅和省总河长办公室就该条例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并再次修改完善。2019年8月28日,《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经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村级河(湖)长制管理体制创新迈出重要一步,对村级河(湖)长的管理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新轨道。

 
编辑:h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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